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请假与销假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药学与食品工程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二、请假类型与条件
第三条 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公假。
第四条 病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需学生本人联系班主任或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事假:学生因个人或家庭重要事务需请假时,需由监护人联系班主任或辅导员说明具体原因后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公假:学生因参加各级各类活动或比赛等需请假时,需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流程
第七条 学生请假需联系班主任审核,班主任同意后填写《药学与食品工程学院学生请假条》,明确请假类型、时间、原因、前往具体去处等信息。
第八条 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时间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需由副书记签字审批,并到团委办公室填写《药学与食品工程学院外出情况登记表》,请假时间超7天的,须由学院上报学校学工处审批。
第九条 外出聊城市的学生,无论当天是否返校,均需到团委办公室填写《药学与食品工程学院外出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学生可先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辅导员请假,并在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四、销假与续假
第十一条 请假结束后,学生需在返校后当天联系班主任或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学生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流程与请假流程相同。
五、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未归者,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伪造请假证明或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审核:郑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