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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药学与食品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1-03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新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确保我院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结合《聊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检验、展示学校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生活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在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处的领导下,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住宿管理 第四条  我院学生住宿由我院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以班级团支部为单位具体集中安排住宿,更好地发挥班集体的作用。 第五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学习、勤工助学等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须经本人申请,家长知情同意,学院审批同意,在学校宿管部门办理假期住宿证,交纳住宿管理费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严禁早出晚归。确因特殊情况晚归者须向管理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七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若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员登记允许后方可进人。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宿管人员管理,不得拒绝宿管人员的例行检查,不得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拒不配合例行检查、对相关检查人员态度恶劣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公寓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夜不归宿、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 第十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严禁在外租房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外宿的,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知情同意,学院研究审批,并遵守学院学校外宿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凭有效证件或者规定的开门软件扫码出入公寓楼,严禁将个人证件或者出入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宿舍不得私自更换锁具,严禁将宿舍房间钥匙借予他人,人走须断水断电、锁门关窗。 第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公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宿舍;在学生搬进或搬出时,均须履行交验手续,搬出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或损坏,按市场价予以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市场价予以双倍罚款。 第十四条  上课、自习和就寝时间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打球、跳舞、高音量播放音频或集体性聚会等,如有上诉行为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学生经商,违者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自炊灶具,严禁焚烧任何物品、燃放爆竹、点蜡烛等。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喝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如有上诉行为将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志等)破坏消防器材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宿舍楼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保持卫生间、洗刷间的清洁,垃圾入篓,不乱倒剩饭剩菜;严禁在宿舍内外乱写乱贴乱画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将自行车或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排放整齐,严禁楼内、室内停放车,严禁在楼内、室内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轻微者,扣个人活动分,全院通报批评;多次违纪或情节严重者,根据《聊城大学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治安、卫生等方面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宿舍建设,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个人,将授予“宿舍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