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 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由评议小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的困难档次。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听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管理。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专业或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20%,其中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呢。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 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
(2)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的;
(3)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的:
(1)家住经济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的;
(2)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供养学生的;
(3)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认定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不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5.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院测评、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公示、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学校审核批准、建档存档、回访核查等环节。
第十一条 招生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聊城大学学生情况调查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审批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按照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布置安排有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初次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证材料,如实填写《聊城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表》和《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给本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如建档立卡证、下岗证、残疾证、低保证、烈士证、孤儿证等;
(3)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重病的需提供户口本、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5)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院测评
学院组织申请学生网上登录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自测。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结合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中的认定标准,对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听取学生意见,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表现;
(3)了解学生在校内外已接受资助的情况。如:人学时当地教育或民政部门给予的资助,在学校已受资助是情况等。
3.民主评议
(1)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调查了解情况与学生自测结果,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各班级(专业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档次。各档次认定推荐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民主评议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 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认定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确定各班级(专业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后,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评审。以参加评议学生人数2/3以上赞同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必要条件。
(3)评议前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介绍申请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已受资助情况。介绍情况时,申请学生可以回避。
(4)认定评议小组在评定及班级民主测评时,要保护学生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学院审核、公示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时禁止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详细住址、电话等敏感信息。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信息撤回。
5.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各学院在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认定决定并建档
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聊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聊城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将学生申请材料及支撑材料装订成册。
7.审核、批准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8.建档、存档
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及支撑材料装订成册。
9.回访、核查
学院不定期对取得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 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诚信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 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或次年3月进行,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或调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调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议定程序进行。
(六)附则
第十七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奖、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药学与食品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