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建工作» 党纪学习教育» 党纪学习教育
党纪学习教育
【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㉒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2-18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