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一重要部署,对于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增进人民福祉,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扎扎实实朝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初次分配制度、再分配制度、第三次分配制度,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具有不同功能和作用,要相互协调配套。
初次分配是根据土地、资本、劳动、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的要素价格来进行要素报酬分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为分好“蛋糕”提供基础,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要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和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增加城乡居民住房、农村土地、金融资产等各类财产性收入。促进机会公平,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是完善初次分配制度的重点,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要关注重点人群,促进机会公平,在教育、就业、税费、户籍等方面创造有利于帮助他们增加收入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再分配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征收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在各收入主体之间以现金或实物进行的收入再分配过程,以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更加强调公平的原则,具有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进行的特征。除了直接收入转移外,再分配也通过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环境,更注重普惠,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再分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政府受财力的限制也不可能在再分配中面面俱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完善税收等再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要把低收入群体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人群,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减轻困难家庭的负担。
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值得提倡,但绝不能搞道德绑架式“逼捐”。